1.办公室(安全保卫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年鉴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方面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保密、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协调实施卫生健康支援合作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联系服务全区医疗卫生系统支援合作工作。督促检查本区卫生健康领域支援合作有关协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拟订本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承担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统筹推进本区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大数据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负责卫生健康统计管理,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分析。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标准、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本系统外事工作。
参与北京市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协调组织"三下乡"工作。负责本系统环境卫生、美化绿化和门前三包、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无偿献血工作。
2.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研究提出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议。承担统筹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推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从业人员的准入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服务规范。落实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落实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强化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采供血机构以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规范。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协调本区中医药资源配置,拟订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参与拟订中药产业促进政策。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本区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执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开展本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负责本区城乡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
承担本区医疗卫生应急体系、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拟订本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统筹协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管理。
负责本区医疗机构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合理用药和短缺药品预警等工作。负责创新药械在医疗机构内部推广使用的管理。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参与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
协调推进本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落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落实本区干部保健工作和政策措施。负责本区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区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及本市、本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保健基地、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保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本区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卫生健康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
承担协调推进本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改革进展和效果开展评价。组织推进深化本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科(公共卫生管理科)。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公共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落实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对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配合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负责规划、推进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健全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本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编制传染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承担传染病应急管理体系、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研究提出应对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数量等意见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组织实施传染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审核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落实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指导区属传染病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业务,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落实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牵头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方案、推进监测预警、卫生应急、免疫规划等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区免疫规划,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
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有关政策、标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本区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落实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落实精神卫生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慢性病和精神类疾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性干预管理。
落实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公众健康教育的目标、规划、政策、规范。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北京建设工作。依法负责开展控烟工作和全区除“四害”的组织工作。
4.妇幼健康家庭发展科。负责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服务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监测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承担本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落实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落实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综合监督科。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和监督。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负责地方卫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协调推进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接诉即办和信访工作。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按规定承担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专项审计工作。
6.财务科。负责本区卫生健康总费用的核算及财政投入的监测。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落实本区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政策。编制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审计工作。
7.政工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有关干部工作及党建协调工作。协调组织、纪检、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考试评审报名工作。落实本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人才政策。统筹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工作,承担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卫生健康宣传的目标、计划,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推进医疗机构医务社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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