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27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32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8-06-12
  9. [发布日期] 2008-06-12
  10. [实施日期] 2008-06-12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8-06-12 10:08
  • 【 字体:      】

密政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16日第37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内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内的住宅及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上用途一栏空项的,由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密云县房产交易中心补填用途,申请人持补填用途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申请登记注册。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两证之一的复印件。若属联合开发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与购房合同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不一致的,提交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具联合开发证明。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两证之一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属联合开发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不一致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具联合开发证明。

4.使用回迁房屋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回迁协议及房地产开发商或对该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准予入住证明;回迁协议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的复印件。

5.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将住宅楼内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临时住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对临时性商业设施有管理权的部门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临时住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对临时性商业设施有管理权的部门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筑物。

4.使用购买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作为住所,提交的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租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

6.使用回迁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提交的回迁协议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

7.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公园内的配套及临时性商业设施。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8.个体工商户使用住宅楼内的车库作为住所的。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住宅楼内的车库作为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因住宅楼内的车库不属于商用房屋,而且既无房产证,也无购房合同,不能按规定提交房屋所用权证等住所使用证明,但是租用车库作为住所的个体工商户又普遍存在,为解决无照经营问题,对利用住宅楼内的车库作为个体工商户住所的按以下要求登记注册。

(一)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参照住宅楼内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及临时住所登记注册,提交以下文件:

1.《住所登记表》(见附件5)。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2.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6)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

4.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四、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一)使用农村地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由建筑物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加盖其公章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使用城镇地区居民自有平房作为住所,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加盖其公章的权属证明文件(已被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按临时住所登记注册)。

(三)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四)使用原属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由县建委出具产权证明。

(五)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六)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七)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八)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场院式农村集期市场专营企业住所证明,由市场所在地村委会在《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第一栏产权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由乡(镇)政府在第二栏需要证明情况栏说明情况,加盖公章,作为住所证明。

(十八)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场院式农村集期市场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专营企业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专营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九)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的非实体性招商引资企业,由招商部门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其住所全部核定在集中办公区内,由招商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二十)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五、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工商分局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密政办字〔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docx

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docx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x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docx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ocx

6.关于同意将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docx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