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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2-22 09:36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委社会工委民政局  字体:      

                                                                                              密云区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幸福晚年驿站,促进幸福晚年驿站可持续运营,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184号)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幸福晚年驿站是指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幸福晚年驿站。

第三条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区别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我区2014年创新建立的农村居家养老新模式,2017年,市老龄办印发《关于明确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相关问题的通知》(京老办发〔2017〕11号),幸福晚年驿站正式用于全市农村地区驿站的统一名称。我区建设的驿站,统一使用“幸福晚年驿站”。同时,命名规则为“密云+驿站所在村(社区)名称+幸福晚年驿站”。

第四条 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服务流量补贴

第五条  服务流量补贴是根据幸福晚年驿站服务收费流量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资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实际服务总收入75%的比例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服务流量补贴支持方向:一是开展上门入户服务,依托自身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代办等服务项目。二是开展呼叫服务,驿站作为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总服务台,收集老年人通过电话或来驿站咨询等方式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聘用专业社工,整合优质服务商,有针对性的开展供需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娱讲座、精神慰藉、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志愿服务、法律服务、便民服务等项目,解决居家老年人实际困难。三是鼓励为托底保障对象、困境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提供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七条  服务流量补贴范围不包括幸福晚年驿站提供日间托养和全托照料等服务获取的收入和驿站通过各级业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获取的收入。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在驿站内享受日间托养或全托照料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助餐、助洁、助浴等项目,因此,托养对象接受的服务项目不再重复计入服务流量补贴范围。

驿站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行为,为京籍和非京籍老年人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同样纳入服务流量补贴范围。

第三章 托养流量补贴

第八条  托养流量补贴是指根据幸福晚年驿站开展照料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照料服务包含:日间托养和全托照料。

第九条  幸福晚年驿站按照实际收住情况,补贴标准为: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流量补贴,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流量补贴。

第十条  每家幸福晚年驿站享受托养流量补贴的全托照料床位数量不得超过9张。对于部分面积较大、设置床位较多的驿站,应设定其中9张为全托照料床位,除此之外的床位,宜设置为日间托养床位。对于超过9张全托照料床位以外且具备条件收住老年人开展全托照料服务的,参照日间托养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为规范托养流量补贴申领,幸福晚年驿站应当根据实际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日间托养和全托照料的服务对象分别签订《日间托养服务协议》和《全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市民政局相关规定,每人每天至少固定在驿站接受综合日间照料服务6个小时以上,才能认定为日间托养。对于部分老年人在驿站短时间玩牌、活动,不视为日间托养。全托照料每人要住满一个月。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运营商承接两家以上(含两家)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连锁运营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幸福晚年驿站连锁运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运营商承接我区多家驿站实行连锁式运营。二是由镇街养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驿站的运营。运营商连锁承接驿站运营的,由运营商确定其中一家驿站法人作为连锁运营主体,统一申领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按照幸福晚年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自连锁第二家开始,每连锁运营1家驿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为促进驿站和镇街养老照料中心的功能互补,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养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驿站的建设和运营。对于镇街养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驿站建设运营的,按照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3号)的通知要求,通过市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幸福晚年驿站,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幸福晚年驿站,向相关部门申请水电气热民用价格优惠程序,请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增加程序。

第六章  资助审核及发放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经备案公告的幸福晚年驿站,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提交享受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后备案公告的幸福晚年驿站,应在备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镇街社会(区)事务管理科提交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申请,各镇街统一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  托养流量补贴、服务流量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各驿站向所在镇街社会(区)事务管理科提交上一季度补贴申请。各镇街统筹汇总属地所有驿站补贴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后将资料直接提交给区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市社会福利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逐一核定每家幸福晚年驿站的托养流量补贴、服务流量补贴,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将核定结果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核定金额,于每季度末前完成上一季度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连锁运营补贴以运营商为单位,统一向区业务主管部门申领连锁运营补贴并提供与驿站所在地政府的运营协议。运营商包括:在本区内直接开展连锁运营的运营方,或者在服务区域内承接驿站连锁运营的镇街养老照料中心。

第二十一条  连锁运营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按年度给予拨付,为便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各运营商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区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幸福晚年驿站备案公告对驿站连锁运营情况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运营补贴直接拨付至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幸福晚年驿站运营商要与镇街(地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时限不少于10年,实施幸福晚年驿站连锁运营的运营商,连锁运营时限不少于5年。低于服务时限的,主动退还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补助资金及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为实现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的精准化管理,驿站所有服务数据都要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将作为驿站运营补贴的唯一依据。

幸福晚年驿站服务交易需通过民政一卡通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现阶段,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只有通过民政一卡通刷卡计入北京农商银行账号的资金,可以申请运营扶持补贴,除此以外的其他收入,不计入运营扶持补贴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幸福晚年驿站开展的所有服务进行数据采集和运营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幸福晚年驿站服务全过程,根据全过程数据与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并负责将所有有效数据传输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按月为区民政局及各驿站提供数据分析报告。区民政局将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审核的结果,拨付运营扶持补贴。

幸福晚年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幸福晚年驿站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经核查属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责令限期整改;超出(含)三次的,取消一年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发现幸福晚年驿站主观故意、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永久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业黑名单,同时,责令属地政府重新选取运营商;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幸福晚年驿站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取消自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后我区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补贴政策按照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18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3年。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老龄办根据实际执行绩效等情况进一步研究长效性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附件:关于享受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附件

关于享受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密云区民政局:

密云××村幸福晚年驿站位于×××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设有日间托养床位××张,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床位××张,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驿站已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现拟申请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幸福晚年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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