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目的和依据
1.4 事件等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 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善后恢复
6.1 后期评估
6.2 社会救助
6.3 奖励
6.4 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6.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制定、解释和管理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县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富裕、和谐、实力新密云的需要出发,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1.2 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原则,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与资源共享,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密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保持一致。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协助市应急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指挥本县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乡镇(街道)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6)承办县应急委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传达和社会组织动员工作;
(6)负责本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
(8)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9)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12)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13)帮助和指导乡镇(街道)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
(14)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5)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各乡镇(街道)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协助县应急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县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县属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中心血站。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县属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为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具体划分标准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保持一致。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县应急办,经县应急办依据信息报送相关程序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应急办或授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转发。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顾问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协调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县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应报市政府决定。
(5)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由本县各主要进京路口入京、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县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报送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9)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局、县属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群防群治,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1.2 县卫生局
(1)组织县属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及时向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驻密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5)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1.3 县属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1.4 医疗救治基地(县医院)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1.5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与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4.1.6 县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县属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1.7 县中心血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履行自身职责,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1.8 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2 分级响应
4.2.1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县应急办,经报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本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必要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县属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件现场,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传染病疫情、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属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和专家对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2.2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县应急办,经报请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立即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本预案。县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陪同县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委书记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待市应急指挥组织到位后,按照市应急指挥组织的指挥和部署,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4.3 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坚决杜绝迟、漏、谎、瞒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卫生局)24小时值班电话:69041278。
5.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6 善后恢复
6.1 后期评估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并在事件处置结束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办。
6.2 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6.3 奖励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县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2 物资保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7.3 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
8.2 培训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 应急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2)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制定、解释和管理
本预案由密云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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