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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小贴士 ----加班费
发布时间: 2018-11-06 14:56
来源: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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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作为工资形式的一种,广受劳资双方的关注,也是日常劳动用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计算?何时主张?更是劳资双方关注的重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不同的加班时段,工资的计算标准亦不一致,分别为150%、200%、300%,其中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后提供补休的可不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时,如果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则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则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一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者因加班工资申请仲裁,则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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