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应纳入建立住房公积金人员,缴存比例由原10%调整为12%。
二、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在职职工(含提前离岗人员)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住房公积金=[(上一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工作津贴+绩效奖金+住房工资补贴+通信工具补贴)+(4个法定节日的节日补助+年终一次性奖金+人事局核定的上年度督查考核奖金)÷12]×12%。其中:
(一)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试用期工资;技术工人基本工资中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的警察警衔津贴。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为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职务补贴与警察警衔津贴之和。
(三)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2008]24号文件规定,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92元(四舍五入)。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云管理部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
(二)属于县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统一由县财政局定期直接划拨到密云管理部,其他单位则由单位按期统一代扣代缴。
五、手续办理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到密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密云管理部办公地址:县财政局西侧、山水大夏三层;联系电话:69086308.
六、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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