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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G1900600 |
行政检查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 |
市级区级 |
市级负责跨区经营的经营者检查,区级负责本区经营的经营者检查 |
自主设立 |
根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同意新增“对商务领域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职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