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拆分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1项) |
序号 |
原职权编码 |
拆分前 职权名称 |
拆分前职权类别 |
拆分后职权编码 |
拆分后 职权名称 |
拆分后职权类别 |
设定 依据 名称 |
设定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发布号令 |
行使 层级 |
实施动态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1 |
E2300100 |
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行政征收 |
L2300900 |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
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正 |
市级 区级 |
根据《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范》和该行政职权事项的特征,同意将职权类别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并进行拆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
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修正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
200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2019年修正 |
L2301000 |
在紧急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十四条“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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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1项)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调整前 职权 名称 |
职权 类别 |
调整后 职权 名称 |
调整后 职权 编码 |
调整后 职权 类别 |
设定 依据 名称 |
设定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发布号令 |
行使 层级 |
实施动态调整 意见及理由 |
1 |
F2300200 |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
L230 1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防火条例》 |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198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修订 |
市级 区级 |
根据《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范》和该行政职权事项的特征,同意将职权类别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并调整职权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