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者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线上明码标价及“划线价”标价行为提示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1.线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2.“划线价”(又称被比较价格)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所标“划线价”必须真实有效、来源合规。原则上,须为本次促销前七日内,本门店真实成交的最低价格,具备真实交易记录佐证。若七日内无成交记录,可采用本次促销前最后一次合理交易价格。杜绝将厂商建议零售价、商品吊牌价、往年售价、其他门店售价直接等同于本店历史成交价。
3.不得在折价、减价促销前,无合理理由临时显著上调商品、服务标示价格,再以涨价后的虚高价格作为划线价开展打折促销,制造大额优惠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
4.线上页面标注“划线价”时,必须清晰公示“划线价”的定价依据、适用时间、适用条件等关键信息,做到价格标识完整、清晰醒目、一目了然。不得隐匿价格信息、模糊标注规则,不得使用歧义性、误导性文字、符号标注划线价格。谨慎使用法律有严格限定的“原价”一词。
二、虚构“划线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我局将依法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请广大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营造透明、公平、诚信的线上消费环境。价格诚信是商业的生命线,切勿因短期不当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