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本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和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推动耕地资源永续利用,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商品有机肥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3〕41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补贴机制,通过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带动本区种养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提高重点区域耕地肥力和质量水平,补贴区内每年每亩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升0.05g/kg以上;年处理本区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6万方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补贴范围
对在本区实际种植粮食和蔬菜的耕地给予补贴,优先在已完成耕地变更调查的复耕复垦(含已完成市级联合验收的新增耕地)、新增设施农业、水源保护区耕地上进行补贴。以下耕地不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
(1)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已含商品有机肥内容的,或已享受区级相同或类似补贴政策的;
(2)已经被征(占)用或规划转为其他用途的;
(3)闲置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4)存在“大棚房”等违规违法建设的;
(5)复耕复垦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使用权存在争议的;
(7)其他不宜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
2.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生态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
2024年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为1440.19万元。当年商品有机肥推广面积30004亩,每亩补贴商品有机肥限量1吨,补贴标准480元/吨。
三、实施流程
(一)组织补贴对象申报
属地镇政府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村级由专人审核农户申请的种植面积,登记在册,并在用户购肥申请单处由村委会盖章确认;镇政府统一汇总应用地块面积和补贴对象等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镇政府盖章确认并报区农业服务中心土肥工作站。
(二)确定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
1.遴选方式
由区农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3家(含)以上,形成《北京市密云区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名录》。
2.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商品有机肥料供应企业需取得本企业的相关肥料登记证、营业执照;
(2)供肥企业具有固定的商品有机肥生产场地、设施设备、生产能力和运输能力;
(3)供肥企业应主要利用本区畜禽粪污、作物秸秆等种养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
(4)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质量应达到农业行业标准NY/T525-2021要求。
(三)开展购销服务对接
依据《北京市密云区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名录》,区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考虑供肥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采取“企业包片”,确定名录中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并对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与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签订供肥协议,明确配送时间和地点。
(四)有机肥补贴流程
自筹款。商品有机肥价格以中标价为准,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自筹。镇政府可将自筹款收齐后统一汇至密云区土肥工作站账户;或者农户(以村为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所属镇政府协调下,将自筹款汇至密云区土肥工作站账户或送至密云区土肥工作站。
商品有机肥配送。密云区农业服务中心土肥工作站依据镇政府交付的自筹款,确定商品有机肥实际需求数量,并要求供肥企业按照标准生产供应商品有机肥,确保质量与数量;供肥企业将商品有机肥配送到指定地点,配送过程由供肥企业承担运费和装卸费。配送过程中如有原申报主体自愿放弃的,补贴额度由区农业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分配。
乡镇核实确认。供肥企业将商品有机肥配送到位后,镇、村负责统计核实肥料数量,并配合区土肥工作站对肥料堆放、施用情况进行抽查。
供肥企业监管。区农业服务中心对企业配送肥料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按要求进行生产监管和产品地头抽检,并配合市级农业部门进行质量抽检。产品需达到农业行业标准NY/T525-2021要求。
结算资金。供肥企业根据配送情况,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并提供购销协议、肥料配送单、发票、配送照片、农业废弃物及畜禽粪污处理合同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配送单上盖章,形成资金结算单;经区财政部门、区农业服务中心、所属镇政府、监理公司联合验收合格后,区土肥工作站将补贴资金和自筹款一次或分次向供肥企业拨付,并规范相应的入账手续。
四、肥料质量监管
(一)生产监管
在生产环节,对供肥企业的生产情况及产品自检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资质(肥料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生产原料来源(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等能证明来源的材料)、产品质量控制、标签标识合规性和生产台账齐全性等。每年开展生产监管2次以上,每次至少抽取1个成品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肥企业是否按要求处理本区农业废弃物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质量抽检
依据《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NY/T4198-202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有机肥料》(NY/T525-2021)等标准,对供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抽检。一是厂家抽检,在生产检查时对成品有机肥抽检,每年至少抽取成品样品2个;二是地头抽检,商品有机肥配送到田间地头后,按照1000吨随机随时抽取不少于3个有机肥混合样品的标准进行抽检;三是配合市级农业部门进行集中抽检、随机抽检和区级样品复检。
区级抽取的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由供肥企业承担。
检测指标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质量分数、水分质量分数、氯离子质量分数、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
(三)处理意见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区农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区农业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区农业服务中心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留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出具相应处理意见。
1.通报。年度抽检结果中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质量分数、水分质量分数、氯离子质量分数、酸碱度等指标中有1项不合格的,企业须立即整改,15日内向区农业服务中心提交整改材料。如果不合格样品是在用户使用环节抽检的,企业须按照抽检基数重新给农户配送合格商品有机肥。
2.列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一是年度抽检结果中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质量分数、水分质量分数、氯离子质量分数、酸碱度等指标中有2项(含)以上不合格的;二是重金属质量分数、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3个指标中有1项不合格的。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停止有机肥配送,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范围内的商品有机肥补贴工作,并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及用户损失的情形进行追责和赔偿。
五、效果监测
1.土壤质量提升效果监测
按照代表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建立监测点,在施肥前和施肥后每1000亩取3个土壤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化验(包括有机质、pH值、重金属等)。土壤检测等费用由相关供肥企业承担。
2.群众满意度调查
在项目实施后,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采用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的方式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效果。
六、项目实施时间
2024年1月—2024年12月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密云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马士强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杨明宇为副组长,土肥工作站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落实项目资金与监督检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
2.成立工作小组
为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密云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杨明宇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实施工作。
姓 名 |
职务 |
职称 |
专业 |
职责 |
杨明宇 |
副主任 |
推广研究员 |
园艺 |
项目负责人 |
袁胜君 |
站长 |
正高级农艺师 |
土肥 |
具体实施 |
李权辉 |
科员 |
农艺师 |
土肥 |
具体实施 |
王立 |
科员 |
|
土肥 |
具体实施 |
尹心馨 |
科员 |
助理农艺师 |
植物保护 |
具体实施 |
王跃 |
科员 |
助理农艺师 |
土肥 |
具体实施 |
3.成立专家组
聘请市级相关土肥专家,对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4.具体工作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土肥工作站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
1.区级监督管理
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牵头工作,协调做好农业废弃物利用、有机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有机肥质量监督、有机肥数量分配、补贴资金兑现等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行为人应退回补贴资金。
2.镇级监督管理
镇政府做好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的审核工作,重点关注地块是否为已完成耕地变更调查的复耕复垦或已完成市级联合验收的新增耕地。做好供肥企业与农户的对接,监督核查种植户购买肥料及真实使用情况,对于外观不合格的肥料及时反馈企业进行退换。做好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的宣传。配合完成群众满意度调查。
3.第三方监管机构
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开展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区农业服务中心党组上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密云区2023年商品有机肥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