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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活动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3-13 15:56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  字体:      

活动名称:“八五”普法行 守护“她”权益——密云区司法局开展妇女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时间:2024年3月6日

活动地点:密云区人力社保局招聘大厅

活动方式:法治宣传

活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手册和宣传用品。

活动成果:让群众更了解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法律法规案例与解读:宋某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财富经理,2018年起宋某某工资涨至12000元。投资公司处《营销类员工考核管理条例》载明,财富管理部门分L0-L14共计15个职级,未规定具体职级对应薪资标准;另载明,任意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降低一档职级。宋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休产假。投资公司认为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业绩均不合格,故于2019年7月、9月两次对宋某某降职降薪。宋某某以投资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后宋某某向仲裁申请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支持后,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依据其对宋某某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宋某某职级及薪资缺乏依据。投资公司未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宋某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12940.14元、经济补偿53699.04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产假、哺乳期未完成预定业绩而降职降薪,实质是降低产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客观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职降薪行为违法并补足工资差额,依法保障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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