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
【对象范围】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辖区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提交之后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求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及子女页复印在A4纸上)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求结婚证复印在A4纸上)
4.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
5.填写《个人承诺书》
(二)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查档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查档复印件需加盖查档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例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除参照第1条提交相关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三)其他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受理单位详细资料】:
办理部门:综合保障办公室(民政)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松曹路社会福利中心院西北二层综合保障办公室(民政)
咨询电话:010-81022416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殊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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