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3页、5页复印件两份,第9页如有内容一同复印(复印在A4纸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在A4纸上)。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两份(复印在A4纸上)。
4.再次申请需要提交《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复印件两份(复印在A4纸上)。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冬季)
【办理地点】
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保所或者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9033069
【办理流程】
把材料交到便民服务中心→录入优惠政策系统→便民服务中心把材料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批复后到便民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定期去邮局查看扣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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