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
【办理范围】: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离婚、丧偶的不需要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需要有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原件;有离婚情况的需要有历次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书或离婚协议原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丢失的需要提供经办证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复印件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凭证;
6.个人承诺书;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8.独生子女持有的二代残疾人证;
9.有收养情况且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需要收养证原件;
10.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11.银行储蓄存折或一类储蓄卡原件。
【受理单位详细资料】:
办理部门: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
咨询电话:(010)69087260
乘车线路:8路、7路公交车
特别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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