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前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
【办理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认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社会事务管理科
【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
【联系电话】:69021947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视情况选择并填写下述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1. 残疾人高中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2. 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3. 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 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县)残联。
(三)审批 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核发 区(县)残联审批后,落实相关助学补助资金,并督促街道(乡镇)残联及时足额向受助对象发放到位。
(五)存档 区(县)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一联)和受助学生的证明材料;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二联)。
(六)备案 区(县)残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助学情况汇总,并填制《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残联,或通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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