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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居民楼 房屋闲置业主也应缴纳供暖费

发布时间: 2016-11-02 10:40 来源: 首都之窗  字体:      


原标题:房屋闲置业主也应缴供暖费

供暖季即将来临,意味着供暖案件也会迅猛增加。10月31日,房山法院指出,供暖纠纷有三大“误区”,居民和供暖公司都应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无谓诉讼。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统计,2015年共收供暖纠纷案件340件,其中,供暖公司起诉业主要求缴纳供暖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业主起诉供暖公司的仅有3件。业主拒绝缴纳供暖费除与部分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有关外,还与相当数量业主对供暖合同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直接关系。

首先,很多人以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未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法官表示,目前,多数居民楼仍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热设备必须保证每户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的良好效果。对于房屋闲置的业主,供暖公司也已经向其提供了供暖服务,故业主应按时缴费。

此外,还有业主以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对此,法官指出,供暖公司为业主居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业主作为受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接受了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应缴纳供暖费。

还有业主提出,诉讼超过时效,供暖公司无权再收取供暖费。法官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供暖公司张贴告示、打电话催缴等行为均是提出要求的表现,因此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就可以重新起算,业主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就难以获得法律支持。(高健)

 

(编辑:密云区信息中心网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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