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辖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我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北京市密云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jgysyk@bjmy.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号密云区财政局,邮编101500,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北京市密云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首贷贴息原则。享受本实施方案贴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应为“首次贷款”,即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非首次贷款不予贴息。
(二)资金引导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公开透明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政策,监督贴息资金使用科学规范高效,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政企共担原则。按照财力匹配、政企共担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机制,统筹施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共同渡过难关。
二、支持范围
(一)对2020年4月1日至6月9日之间,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中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6月9日(含)之后至2021年12月31日,在“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且为“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条件
(一)属于中小微企业范围,即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相关划型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在密云区纳税,符合首都战略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
(三)中小微企业在本区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单笔在2000万元(含)以内且未逾期。
(四)中小微企业未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政府贴息补助政策。
四、贴息标准、方式及期限
(一)贷款利率高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按照不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二)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半年拨付,即中小微企业按照贷款约定按时(或提前)归还利息后,第一次受理时间为2021年7月受理2020年4月-2021年6月发生的贴息补助,以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受理上个半年贴息补助。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对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贴息流程
区财政局每半年初取得上个半年密云区企业在北京市首贷中心获得首贷的数据表,发送至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将贷款数据表分发至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在收到数据表后通知企业办理贴息申请。
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负责企业贴息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审核合格的,填写贴息汇总表,连同企业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区金融办复核。区金融办完成复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依照相关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相关部门和镇街,由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中小微企业。
六、企业需提交贴息材料
(一)贴息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
(二)首次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模板见附件2);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中小微企业认定材料;
(五)在密云区纳税证明材料;
(六)企业征信报告;
(七)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银行放款回单和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须同步提交原件核对);
(九)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十)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七、部门职责
(一)区经信局:负责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审核。
(三)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区管委会、云蒙山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在园区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入园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审核。
(四)镇街:负责属地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审核。
(五)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复核各相关部门及镇街上报的贴息资料,出具复核意见并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贴息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八、保障措施
(一)主动服务对接。区财政局、区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市首贷中心、首贷企业,加强信息共享,注重政策公开和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首贷贴息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绩效评价。强化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金监管。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本方案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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