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3-0000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23〕3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3-02-09
- [发布日期] 2023-02-09
- [实施日期] 2023-02-09
- [失效日期]
密政办字〔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区“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密云区“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密云“中国天然氧吧”影响力,推动密云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密云区作为获评地区,经申请已获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授权。任何单位、组织使用“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全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
第四条 密云区气象局受密云区人民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的单位、组织,应填写《“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附件1),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密云区气象局复核、备案,复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标志主体图案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标志的比例关系和色彩(附件2)。
第七条 “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在本区范围内使用“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的行为,区气象局可要求其停止使用;有其他侵犯专用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区气象局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对密云生态环境、优质特色品牌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气象局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行业内“中国天然氧吧”专用标志使用及品牌效益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密云区气象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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