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利博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95户市场主体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6-01-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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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博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95户市场主体 :

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进行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依法变更登记住所或通过注销等方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史天骄、贺涛   联系电话:010-69032672 

联系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师屯镇所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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