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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28/ZK-2025-000001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6. [发文字号] 密环字〔2025〕43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25-06-10
  9. [发布日期] 2025-06-10
  10. [实施日期] 2025-06-10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6-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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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中“强化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要求,同时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提升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水平,强化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提升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密云区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密云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全程监管、就近处置的原则,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对工业固体废物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给予相关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

第二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第十二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仓库内部地面干净平整无损,地面应当做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处理,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 

第十四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贮存,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贮存场所内、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节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智能称重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自身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鼓励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转移后接收企业名称、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方式,以及年度综合利用率等信息,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八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密云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鼓励相关单位每年开展至少一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流向、利用、贮存、处置情况及贮存能力和贮存设施规范性等的自行核查,纳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每年一月底之前向密云区固废信息化系统填报上一年的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农用地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前,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双方应有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并约定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本市前,需办理备案手续,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备案单位或个人需下载《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如实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的,应在转移活动前,撤销原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建立涵盖全过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岗位和管理措施,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业技术知识。安排固定人员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材料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现场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日常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与频次、检查结果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流向等信息。

第三章 危险废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各种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制度。

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和包装物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按照规定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功能,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危险废物的类别。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确定,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特性不明的工业固体废物开展危险特性鉴定。在鉴定结果确定前,已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得擅自转移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或可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须进行稳定化预处理。不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的,应当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危险废物可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他危险废物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容器收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标签。

第三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双方应有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并约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鉴别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方法等。

第四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林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固体废物(城镇污水污泥、清淤疏浚污泥、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目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本目录适用于北京市密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台账制定、排污许可管理、跨省转移、信息公开等工作。本目录不作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依据。

第三条本目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行业来源,是指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行业,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确定。

(三)废物类别,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分类的类别,结合北京市密云区实际情况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的细化分类,本目录中暂未囊括的按照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执行。

(四)废物代码,是指工业固体废物的唯一代码,小类代码由三段代码组成,包括行业来源、顺序代码、类别代码等。其中第1-3位代表固体废物的产生行业,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确定;第4-6位为固体废物的顺序代码,从“001”到“099”;第7-9位为固体废物分类的类别代码,从“S01”到“S59”(不含S08)。

(五)危险废物,本目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各种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和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

第四条本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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