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3-00000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密财发〔2023〕7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 [成文日期] 2023-02-01
- [发布日期] 2023-02-01
- [实施日期] 2023-02-01
- [失效日期]
密财发〔20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工作整体管理水平,规范受托评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行为,保证财政项目评审工作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密政发[2020]4号)文件规定,制定《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密云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和上级部门资金安排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评审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工作需坚持合规性、公正性、效益性和时效性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是指财政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政府投资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公正性原则是指财政评审要实事求是,评审依据要充分,评审程序要规范,评审结论要客观、公正;
(三)效益性原则是指安排使用财政资金要讲求效益,控制成本;
(四)时效性原则是指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受托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财政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财政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主管(或行业)部门、北京市和密云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投资与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复文件、专家论证、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和施工预算、决(结)算及竣工验收文件资料等;
(三)与基本建设、工程修缮类、购置类、大型活动类和信息化升级改造类项目等有关的原材料、设备和商品等市场价格信息、经济指标等;
(四)财政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及信息资料。
第三章 财政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财政评审的范围
区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外,财政性资金安排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在100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财政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评审,确需财政评审的,经领导审批后只组织预算评审。
第六条 财政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等;
(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编制项目的标底(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财政评审的程序
第七条 财政评审委托程序
确定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由主管业务科室填写《项目评审委托书》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提交评审中心组织评审,评审中心需在政府采购招标入围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中选用受托评审机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与其签署《项目评审委托合同》。
第八条 财政评审流程
(一)评审准备阶段
1.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依据《财政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清单》(附件1)组织项目单位收集整理项目评审资料;
2.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全部、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如项目内容具有特殊性,应在组织材料时予以说明;
3.项目资料收集完成后,由主管业务科室连同领导审批的《项目评审委托书》(附件2)一并转交评审中心;
4.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在政府采购招标入围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中选取评审机构,对主管业务科室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预审核。项目资料符合评审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与受托评审机构签署《项目评审委托合同》(附件3);如提交的项目资料不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中心需将报审资料、审批手续退还主管业务科室,同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附件4),由主管业务科室组织资料补充;
5.受托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评审委托合同》要求,结合项目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配置相应专业、熟悉掌握与本评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评审依据的评审人员;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受托评审机构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自签署《项目评审委托合同》之日起,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出具审核结论;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应详实准确全面,应在评审准备阶段一次性提交完整。受托评审机构在出具初步审核结论后,原则上不再接受项目单位的补充资料;
2.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受托评审机构须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踏勘记录;主管业务科室专管员、评审中心专管员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参与现场踏勘;
3.受托评审机构对项目图纸及工程造价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与重新计量,对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按照行业规范、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市场询价等核算汇总项目投资金额,形成初步审核结论,同有关审减事项的原因和依据提交评审中心;
4.评审中心将出具《评审结论通知书》(附件5),通过主管业务科室告知项目单位,征求项目单位审核意见。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需在收到初审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单位填写《评审结论意见书》(附件6)并附相关说明,向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经主管业务科室协调评审中心联系受托评审机构召开评审项目沟通会;受托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单位反馈的《评审结论意见书》或沟通会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初审结论进行深入审核,于收到《评审结论意见书》或项目沟通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交评审中心;项目单位对复审意见存在异议,需在收到复审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单位填写《评审结论意见书》内向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受托机构将根据项目单位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结论;如项目单位对终审结论仍然存在异议,则项目做退审处理;如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可口头向主管业务科室确认;项目单位逾期不回复意见视为同意审核结论;
5.受托评审机构出具的初审、复审、终审结论有且只有一次;
6.受托评审机构根据三级复核程序,由复核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审核结论进行复核后报评审中心签收;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复核后的评审结论,受托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财政项目评审报告;
2.评审中心将评审报告及评审资料送交主管业务科室;
3.受托评审机构整理全部评审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形成纸质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主管业务科室职责
各主管业务科室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委托单位,需履行下列职责:
1.对送交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主管业务科室在送审前,需对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审核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以及事业发展规划、部门工作任务等;审核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填报是否准确;审核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负责确定财政评审项目,履行评审项目委托程序,明确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3.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各方关系;
4.对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财政评审项目,主管业务科室的项目专管员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与现场踏勘工作。
(二)评审中心职责
1.负责起草财政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受托评审机构开展财政评审业务;
2.负责沟通协调受托评审机构与主管业务科室以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
3.审查受托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控制财政评审成果文件的质量;
4.组织对受托评审机构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5.参与对受托评审机构的招标或筛选工作;
6.对项目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催交无果时,经与主管业务科室沟通确认后,可以允许受托评审机构依据现有符合规定的资料组织评审或退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向主管业务科室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财政评审项目,需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参与现场踏勘工作;
(四)对于受托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送达项目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承担因项目退审、不按时签署意见造成的后果。
第十一条 受托评审机构职责
(一)组织有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公正、客观、独立的出具评审报告;
(四)受托评审机构在评审准备及实施阶段须向委托方汇报评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委托方汇报;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及时编制和提交财政评审成果文件;
(六)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过程,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工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结论和执行评审业务过程中获悉的相关资料需严加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评审时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评审资料齐全,结算类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后,受托评审机构按照如下时限出具评审结论:
(一)500(含5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
(二)500—2000(含2000)万元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
(三)2000—5000(含5000)万元投资项目10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
(五)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经评审中心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时间。
第十三条 受托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七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的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人员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等配备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员等具有执业资质的人员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评审复核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如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受托评审机构应当建立三级复核机制,对评审人员的审核结果,委托高一职级人员进行复查稽核,经复核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分别复核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真实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准确披露,同时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评审报告履行受托评审机构内部三级复核质量控制程序,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如有异议,受托评审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坚持正确的评审意见;
(三)形成财政评审报告,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四)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资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受托评审机构在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合规性、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决(结)算评审报告两种。
第二十一条 评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可根据评审中心的要求并经其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密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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