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涉粮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何种企业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如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委托办理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
(四)提供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借合同,以及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部门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五)自行检测的,应提供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仓库保管技术人员、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六)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提供与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仓库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三、如何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
四、如何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
按照《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限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其余(二)、(三)、(四)、(五)、(六)申请材料同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时提交的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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