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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解读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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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交通运输部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质检总局实施。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实施。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

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

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交通运输部和各有关部门实施。

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

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实施。

1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由公安部实施。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14.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保监会实施。

1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16.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17.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旅游局、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实施。

18.向社会公布。

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实施。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9.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20.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2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税务总局实施。

22.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海关总署实施。

23.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实施。

24.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

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25.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26.其他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

请区各职能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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