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大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202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中,将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上升到建设平安中国的全新高度。2020年12月15日,市森防办下发了《关于划分森林防火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根据本区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进行调整。2021年4月22日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法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密政发)【2009】44号》需要清理或修订。
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二)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该通告共五条,主要对密云区森林防火区划分、森林防火期时间、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处罚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全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两个等级
其中一级森林防火区为山区镇、平原各镇山区部分;二级森林防火区为平原地区和集体、个人经营的速生丰产林地、苗圃、果园、农田林网等。
本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六条规定:一级防火区为本市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区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本条是森林防火区用火行为的普遍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核心是安全,基础是防,关键是早,本条是贯彻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的基本体现。野外用火:是指在野外进行生产或生活等一切使用火的行为,本条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还应包括烧香、烧纸、烤火、野炊、火把照明、驱兽等其他用火。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经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森林防火责任落实
各镇街(地区)应组织各村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本条是对各镇街(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具体要求和森林防火实施保护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即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要责任,同时也需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五)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在森林防火区内违法野外用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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