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一)本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 标准主要考虑居民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居民消费支出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 市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三、城乡低保范围是什么?
(一)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 、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 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依靠兄弟姐妹或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 60 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 因公( 病 )致残返城知青,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 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城乡低保范围:
非北京市户籍因就学迁入在京学校集
体户口的学生 ;
采取规避法律 ( 法规 )行为 , 造成无经济来源、 生活困难的;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 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六)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
2、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
4、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 定的其他人员。
(七)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具体认定条件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四、如何落实城乡低保资金?
按照市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城乡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责落实,列入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区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区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 纳入专账管理,按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 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五、城乡低保金确定及发放时间是什么?
(一)城乡低保金应当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数计算。
(二)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确定保障金额:
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 家有关政策 享受政府定期 定量救济的 60 年代初精减退 职老职工, 因公( 病)致残返城知 青,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 特殊救济对象;
按国家有关政策 享受政府 定期抚 恤补助、符合城 乡低保认定条件的优抚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重度残疾人;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三)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 机构, 直接发放到城 乡低保家庭成员的账 户, 于每月 1 0 日前完成发放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社会化发放的,由持证人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递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 递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代发现金。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为保管城乡低保家庭成 员的存折、银行卡。
(四)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 妹或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 业重度残疾人 , 不给予以家庭为单位的专项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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