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0年4月18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征收范围内公布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密云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为期31日。房屋征收指挥部向居民发放了宣传手册。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233份(含2份联名)。现将被征收人的反馈意见及根据公众的反馈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公众反馈的主要意见
(一)采纳的事项
1.关于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事项;
2.关于太阳能补助的事项;
3.关于燃气初装费补助的事项;
4.关于选房原则的事项;
5.关于所选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与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之和的解决方式;
6.关于应安置建筑面积购买价格事项;
7.关于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不同期限内购买价格事项;
8.关于购买调剂建筑面积事项;
9.关于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事项;
10.关于自管公房补偿事项。
(二)未采纳的事项
1.关于货币补偿价格低的事项;
2.关于产权调换增加货币奖励、调剂建筑面积购买价格高、搬迁费低、定向安置房装修补助费价格低等事项;
3.关于应安置建筑面积比例标准的事项;
4.关于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的事项;
5.关于增加购买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事项;
6.关于车棚补偿的事项;
7.物业费、车位使用费、入住费等费用的事项;
8.被征收房屋未还清贷款、历史遗留等其他类问题的事项;
9.补偿政策公开及回复方式。
二、答复意见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执行。
2.本项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给予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作为提前搬家奖励,密云区其他项目20万元奖励费由签约配合奖、提前搬家奖等奖励费共同组成。因本项目提前搬家奖励市场价值应高于密云区其他项目奖励费20万元,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再另行给予每户20万元的奖励费。
调剂建筑面积购买价格、搬迁费、定向安置房装修补助费等标准是按照密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统一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认定建筑面积1.3倍标准计算,是从全区统筹平衡角度制定的住宅楼房安置标准。
4.定向安置房为商品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管理),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如上市交易,需缴纳交易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征收补偿方案中的综合补助费中已包含此费用。
5.本项目回迁安置户型设计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发〔2017〕481号)文件中棚改安置房以适度改善为原则进行设计的要求。本项目为棚改项目,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回迁安置规划户型设计不能满足被征收人额外增加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需求。
6.车棚产权归单位所有,为居民无偿使用,被征收人提出对车棚进行补偿的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7.物业费、车位使用费、入住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及缴纳方式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8.被征收房屋未还清贷款、历史遗留等其他类问题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事项。
9.补偿政策公开及回复方式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规定的方式在相关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房屋征收政策,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对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临时安置费”的第三段修改为: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至接到回迁通知书后4个月止。
过渡期暂定40个月。如超出40个月,临时安置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年上浮10%。
2.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各项移机、移装费”中的“(4)”修改为: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3.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修改为:
对于安装了燃气的被征收人,给予燃气初装费补助,补助费为3000元/户。被征收人安装了燃气且提供的燃气初装费票据高于3000元的,按照票据金额给予补助。
4.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被征收人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可按照《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选择认定建筑面积所在区间对应的定向安置房I或II,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将在《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中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所在区间对应的定向安置房I进行安置补偿。
5.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
可选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可选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时,被征收人只能选购一套对应建筑面积的定向安置房;可选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20 平方米时,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中的组合选购两套定向安置房。
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与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之和时,不足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补偿。
6.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应安置建筑面积”修改为:
按照认定建筑面积1.3倍标准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收取购房款。
7.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第2项“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及价格”修改为: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10平方米的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按照签约时间执行不同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不收取购房款。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外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或被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8.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第3项“购买调剂建筑面积及价格”修改为:
因户型差异,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和提前搬家奖励建筑面积以外的面积为购买调剂建筑面积。购买调剂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购买调剂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选择不同的定向安置房和签约时间执行不同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选择定向安置房I的,调剂建筑面积按9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选择定向安置房II的,调剂建筑面积中的10平方米按9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剩余部分按145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选择定向安置房I的,调剂建筑面积按145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选择定向安置房II的,调剂建筑面积中的10平方米按145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剩余部分按18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按18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按2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9.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第3项“购买调剂建筑面积及价格”中的原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修改为:
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
序号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区间(㎡) |
可选定向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
备注 | |||
I |
II | |||||
1 |
31.27 |
~ |
35.2 |
A户型(56㎡) |
C户型(70㎡) |
|
2 |
39.79 |
~ |
42.88 |
B户型(66㎡) |
D户型(80㎡) |
|
3 |
47.19 |
~ |
48.29 |
D户型(80㎡) |
F户型(90㎡) |
|
4 |
50.02 |
~ |
50.71 |
D户型(80㎡) |
G户型(95㎡) |
|
5 |
51.82 |
~ |
56.05 |
E户型(87㎡) |
H户型(97㎡) |
|
6 |
60.52 |
~ |
63.81 |
G户型(95㎡) |
J户型(107㎡) |
|
7 |
68.91 |
~ |
71.67 |
J户型(107㎡) |
K户型(118㎡) |
|
8 |
82.05 |
~ |
83.17 |
K户型(118㎡) |
B户型(66㎡)+B户型(66㎡) 共计132㎡ |
|
9 |
95.84 |
~ |
97.25 |
A户型(56㎡)+D户型(80㎡) 共计136㎡ |
C户型(70㎡)+D户型(80㎡) 共计150㎡ |
|
10 |
103.75 |
~ |
107.51 |
C户型(70㎡)+D户型(80㎡) 共计150㎡ |
A户型(56㎡)+J户型(107㎡) 共计163㎡ |
10.第三章自管公房征收补偿第五段修改为:
自管公房的补偿标准参照第二章个人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执行。
11.其他内容不进行修改。
附件: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密云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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