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东邵渠镇“双公示”目录
单位名称: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报送时间: 2020年9月9日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堆物堆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高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或未及时维修、更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单位未按规定举办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且逾期未改正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持户外广告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存在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未按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规定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管护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闭照夜景照明和路灯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或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4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日产日清或对需要回填的土方未进行苫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或其他临时建筑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或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或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未保持绿地整洁或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或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未保持场所整洁,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焚烧废旧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污染周围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5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垃圾或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或窗外搭建鸽舍或饲养鸽子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或未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乱堆乱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未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未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即施工或者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未单独堆放或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随意倾倒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6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合法的准运证件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将厕所粪便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贮(化)粪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未按规定清掏(运输)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随意倾倒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7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贮存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或其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设施不符合相应标准或清运单位未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地点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损毁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8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明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单独收集餐厨垃圾或未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个人或单位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携犬人未立即清除户外犬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和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车轮带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0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在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各单位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的,无法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无法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1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与长城风貌不协调的标志标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未按要求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发现架空线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情况未立及时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发现擅自搭挂的线缆,未按要求清除或者报告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未按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要求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2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3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垃圾清扫、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维护和垃圾运输车辆的密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污损、张贴广告、擅自架设线缆、拆除或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4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5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位置、面积、占用期限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范围以外的井盖管理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进行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范围以外的井盖管理单位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井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范围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井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范围以外井盖管理单位的检查、养护、维修等井盖作业未采取设置护栏、标识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范围以外井盖管理单位井盖作业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北京市消防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用户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用户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7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供热计量装置或调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8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围挡进行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除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外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将土方集中堆放或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的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带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清洗处未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9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除工业企业外,对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未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除工业企业外,未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有效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0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放油料未采取防止泄漏或防止污染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未密闭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1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垃圾填埋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或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绿地内用火、烧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2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在路侧街面公共区域,对未依法办理停车场工商登记而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中心城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3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对公众开放,或者单位和个人侵占、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建立或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拒绝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非法运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流动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无照经营人力三轮车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4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或自建复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5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在居住区及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6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对受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治理、复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管护单位未按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7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移植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或者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或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8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按规范设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或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采购、销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29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记录、公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0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制作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记录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1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公园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建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园管理机构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园内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园内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2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园内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园内游人游览公园时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园内游人在游览公园时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公园内游人在游览公园时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或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3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逾期不改正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摔、砸、滚动、倒置气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 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存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4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关于燃气发展计划、气源、燃气设施、经营方案等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中关于规划、气源、消防、人员、安全评价体系、气瓶档案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营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5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供热前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相关公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验收交付后,不实施供热计量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县是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6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或未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未进行分类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致使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排放未达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组织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弃架空线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组织清除未依法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查封、暂扣的强制措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流动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7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用于流动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在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牌匾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进行扣押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8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食品摊贩的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0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建设工具进行扣押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1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查封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2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进行扣押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3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4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5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6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7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8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399 |
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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