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77号)、《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综合行政执法听证标准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将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调整如下:拟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