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9日7时2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河北庄村卸河路南侧院内,装载机在拉拽绞龙管作业过程中,连接件发生断裂,导致1名工人被绞龙管砸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委、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西田各庄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地情况
2006年6月21日,西田各庄镇河北庄村村民张某新与河北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合同租赁书,租赁河北庄村西南侧荒滩土地43.2亩,租期至2054年。
2019年4月24日,张某新将43.2亩土地靠西侧33亩租给北京万豪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万豪公司用于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2019年11月,经区城管委、西田各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审批、验收合格,万豪公司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开始运营。
2025年6月6日,张某新将43.2亩土地靠东侧3亩租给尹某涛(男,37岁,西田各庄镇东户部庄村人),租期2年。尹某涛用于生产水泥砖。
(二)事故涉及项目情况
2025年7月1日,尹某涛与肖某喜(男,48岁,河北唐山人,从事搅拌设备安装、维修作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建设钢结构厂房并安装搅拌设备机组一套,合同总价210万元。
2025年8月,肖某喜从冯某凤(女,42岁,天津蓟州区人,经营二手设备)处订购一套二手搅拌设备机组设备,具体包括搅拌机1台套、绞龙机3台套、水泥储罐3个、水储罐2个及相关配套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10月14至16日设备陆续运至现场,10月16日起,肖某喜临时雇佣张某双、王某先、范某利3名工人进行设备安装作业。
(三)事故涉及绞龙管情况
该绞龙管全称为绞龙螺旋输料管,材质为铁质,全长9米,直径22厘米,管壁厚0.3厘米,管身设置7个圆形进料口,管内安装有螺旋扇叶,重约0.5吨。该绞龙管存放于搅拌机料仓底部框架间隙内,连同搅拌机料仓一同运至现场,该搅拌机料仓南北向放置。
(四)事故涉及装载机情况
事故涉及装载机产权人系肖某福(肖某喜的弟弟),该装载机于2021年3月购买,生产厂家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L953,手续齐全,车辆状况良好。
(五)事故涉及连接件情况
该连接件为搅拌机组天平秤附件,由钢丝绳和挂钩组成,钢丝绳长约3米,直径为0.8厘米,两端通过卡扣固定有钢制挂钩。该连接件挂钩端固定装载机铲斗底部,钢丝绳拴挂在绞龙管端部。在拉拽过程中,钢丝绳发生断裂。待搅拌机组安装好后,该连接件应一端固定在料仓顶部,另一端固定在输料管上,属平衡监测配件,非承重配件。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19日7时许,肖某喜带领张某双、王某先、范某利3名工人到达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肖某喜现场确认通过人工配合机械(装载机)将存放于搅拌机料仓底部的绞龙管移出,使用天平秤附件连接绞龙管与装载机。
肖某喜安排范某利把天平秤附件的两个挂钩固定在装载机铲斗底部,把钢丝绳套在绞龙管南端顶部。固定好后,范某利指挥王某先提升铲斗并向后行驶拉拽绞龙管,同时范某利扶着绞龙管端部调整管体方向,肖某喜和张某双分别在绞龙管的中部和尾部使用撬棍将管身撬离地面,以便在拉拽过程中绞龙管顺利通过搅拌机料仓底部框架支撑的空隙。经过两次拉拽后,绞龙管移出框架边缘约5米左右。在第三次拉拽之前,范某利让王某先调整装载机角度并重新栓挂钢丝绳。钢丝绳挂好后,范某利示意王某先提升铲斗。
7时20分许,王某先进行铲斗提升操作,当铲斗底部距离地面约1米左右时,连接绞龙管与装载机的钢丝绳发生断裂,绞龙管坠落至地面的过程中将范某利砸压。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肖某喜、张某双、王某先立即将压在范某利胸部的绞龙管移开,随即张某双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40分左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范某利进行抢救,后送至密云区医院进行抢救,范某利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范某利,男,53岁,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在事故中死亡。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MY2025BL0193)。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和认真勘验调查,并调取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装载机施加拉力超过天平秤附件(钢丝绳)最大载荷后,钢丝绳发生脆性断裂,导致绞龙管坠落。
2.肖某喜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工人使用天平秤附件连接绞龙管与装载机,驾驶装载机进行绞龙管搬运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肖某喜在作业前未对绞龙管搬运作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辨识出天平秤附件(钢丝绳)可能断裂的安全风险,未结合现场实际科学制定绞龙管搬运方案。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搬运作业现场负责人肖某喜,在作业前未对绞龙管搬运作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辨识出天平秤附件(钢丝绳)可能断裂的安全风险,未结合现场实际科学制定绞龙管搬运方案;违章指挥工人使用搅拌机组天平秤附件连接绞龙管和装载机,驾驶装载机进行绞龙管搬运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为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西田各庄镇政府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对镇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单位。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企业及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举报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治氛围;通过“吹哨报到”“联合检查”等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企业及个人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及时进行曝光、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二)区城管委
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属地对全区资源化处置场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运行要求的处置场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运行的单位予以关停;严厉打击个人、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常态化排查巡查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群众积极举报,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为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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