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10时许,密云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2#楼北侧施工道路中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区有关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市场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果园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情况
密云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MY00-0202-6006地块园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种植、养护、绿化给水、景观照明等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6月5日。
(二)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十六局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注册资本55080万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建元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5200万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CX81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
3.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元筑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UFXK69,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
4.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注册资本1055万元,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9层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016337W,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三)事故叉车情况
事故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叉车产权人系马某(自然人)。生产厂家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设备代码:511010329201912890,出厂日期:2019年06月,出厂编号:319035612890,规格与型号:CPC型 3.5吨,燃料:柴油。发动机型号:YN4A055-34CR,发动机出厂编号:BXA19008304。产权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与现场车辆信息相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识。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勘验,事故叉车侧翻地点位于29号院棚改项目2#楼北侧施工道路中段,该路段设有地泵坡道,坡道长8.75米,宽4米,坡度为5度。叉车侧翻时未运送物料,侧翻位置地面有明显油迹(叉车侧翻造成油箱内柴油溢出),叉车左侧车身有多处明显侧翻后剐蹭痕迹。
二、事故的经过、救援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3月4日,建元公司生产队长杨某与马某联系,租赁叉车一辆,拟用于运送物料。
3月6日,马某将叉车送至施工现场,停放于29号院棚改项目1#楼北侧材料库房以南。
3月7日,杨某向29号院棚改项目部提交了该叉车相关资料。当日,29号院棚改项目部因该叉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识、无叉车司机操作证件,不符合施工现场机械使用条件,对建元公司下达退场通知单,要求将该叉车撤出施工现场。建元公司因当前工序暂不需要叉车运送物料,便将该叉车一直停放于初次送达位置,叉车钥匙存放于车载储物盒内。
3月10日,29号院棚改项目部检查发现该叉车仍未退场,项目部再次对建元公司下达退场通知单,要求立即将叉车退场。
3月10日起,建元公司组织工人进行砌筑台阶、坡道作业。
3月14日,建元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安排工人砌筑29号院棚改项目东区台阶和坡道作业,其中普工王某负责指挥装载机运送物料。作业至10时许,王某在无人指派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倒车至2#楼北侧地泵西坡道处,车辆发生侧翻将其砸压,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杨某发现王某被叉车砸压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利用装载机铲斗将侧翻叉车移开。10时10分,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于10时25分到达现场,将王某送至区医院进行救治。11时30分,区应急办接区卫健委报:29号院棚改项目施工现场1名工人被叉车砸压受伤。接报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专项处置小组,统筹组织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市场局、果园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死者情况
王某,男,49岁,河北省定州市息冢乡人,系元筑公司普工;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MY2025BL0028)。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企业相关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取得叉车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其砸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建元公司对劳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无特种设备(叉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未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考核试卷,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作业现场仍存在“三违”现象。
2.机械安全管理缺失。建元公司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租赁机械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总包单位下达的退场指令及时将不合格叉车撤出施工现场,且将叉车钥匙存放于车载储物盒内,未安排专人保管;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叉车操作人员违章违规驾驶叉车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取得叉车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其砸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建元公司生产队长杨某,分管园林景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工作,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将审核不合格叉车撤出施工区域,并将叉车钥匙存放于车载储物盒内,未安排专人管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元公司撤销其职务。
2.建元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作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执行总包单位下达的叉车退场工作指令,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元公司撤销其职务。
3.建元公司副经理张某,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园林景观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元公司撤销其职务。
4.建元公司经理刘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园林景观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建元公司对劳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措施与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建元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考核,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健全本单位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大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力度,切实履行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分包单位纳入公司内部管理,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分包单位整改,按期复查,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完毕。
(二)各属地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结合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检查力度,对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压实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发包单位严格按照外包外租工作要求,加大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各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对监管项目的执法检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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