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07-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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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工作规则》(京经信发〔2020〕74号)“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完毕,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0元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决定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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