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法律依据名称 | 依据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使主体 | ||||
条号 | 款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三 | 一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十八 | 一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责令停产 | 市、经开区 |
十八 | 一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六 | 二 |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十八 | 二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市、经开区 |
十八 | 二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三 | 二 |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十九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经开区、16区 | |
十三 | 一、二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
十四 |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 ||||||||||
十九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二十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二十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罚款、责令停产 | 市、经开区、16区 | ||
5 | 对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五十五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警告 | 市、经开区、16区 | ||
6 | 对生产淘汰的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二十七 | 三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工艺。 | 七十二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 市、区经济化信息化部门 |
7 | 对使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二十七 | 三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工艺。 | 七十二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 市、区经济化信息化部门 |
8 | 对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 九 | 一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 四十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市、区经济化信息化部门 |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 三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 十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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