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裁量基准表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0100100A00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300A010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3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C01003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
C0100400B00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500A010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5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5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600A010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6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6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7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7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7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8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8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8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9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09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09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0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10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0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1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11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1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2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12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2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300B010 |
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
考试违纪的。 |
警告 |
C0101300B020 |
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 |
停考一年 | ||
C0101300B030 |
考试作弊,情节较重的。 |
停考二年 | ||
C0101300B040 |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
停考三年 | ||
C0101900A0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19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19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C0102000A01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取缔,4万元以下罚款 |
C0102000A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取缔,4-7万元罚款 | ||
C01020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取缔,7-10万元罚款 | ||
C0102100A010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102100A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4-7万元罚款 | ||
C0102100A030 |
情节较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7-10万元罚款 | ||
C0102100A040 |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
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C0102200B010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8倍以下罚款 |
C01022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8-1.5倍罚款 | ||
C01022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2倍罚款 | ||
C0102300A01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C01023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C0102400A01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102400A020 |
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2400A03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10万元罚款 | ||
C0102400A04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C0102400A05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C0102500A000 |
擅自设立职业学校的行为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 |
撤销擅自设立的职业学校,没收违法所得 |
C0102600A010 |
职业学校违法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行为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轻微,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C01026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C0102700A00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行为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C0102800C000 |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没收假证书 |
C0102900C01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2900C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2900C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1-3万元罚款 | ||
C0103000C01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3000C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3000C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1-3万元罚款 | ||
C0103100C01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3100C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3100C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1-3万元罚款 | ||
C0103200C01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3200C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3200C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1-3万元罚款 | ||
C0103300C01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3300C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103300C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1-3万元罚款 | ||
C0103400B010 |
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行为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1-2万元罚款 |
C01034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4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3500B010 |
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的行为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1-2万元罚款 |
C01035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5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3600B010 |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1-2万元罚款 |
C01036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6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3700B010 |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1-2万元罚款 |
C01037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7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3800B010 |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行为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 |
C01038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2万元罚款 | ||
C01038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800B0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3900B010 |
独立学院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行为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 |
C01039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2万元罚款 | ||
C01039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3900B0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4000B010 |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的行为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三)年检不合格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 |
C01040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2万元罚款 | ||
C01040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4000B0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4100B010 |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行为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 |
C01041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1-2万元罚款 | ||
C01041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2-3万元罚款 | ||
C0104100B0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 ||
C0104200B000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C0104300A010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C01043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
C0104400A010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C01044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
C0104500A010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C0104500A02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
C0104600B010 |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46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4700B010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47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4800B010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48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4900B010 |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49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5000B010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50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5100B010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C0105100B02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
C0105200B010 |
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为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处以200-2000元罚款 |
C0105200B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处以2000-3500元罚款 | ||
C0105200B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3500-5000元罚款 | ||
C0105300A010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C0105300A020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C01053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C0105400A000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
撤销教师资格 |
C0105500A000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
撤销教师资格 |
C0105600A010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 |
警告 |
C0105600A020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C0105600A030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C0105600A0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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