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 发布时间:2025-01-0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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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编  制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清单。二、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对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守法诚信承诺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将根据意见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本清单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交通运输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被处罚主体 违法行为 适用法规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法规规定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0 C19254C00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未保持车辆整洁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二项 第二十九条 警告,并可处1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 市区两级
1 C19251C000 出租汽车驾驶员 服饰不整洁、服务不规范、未做到文明礼貌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十九条 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市区两级
2 C19156A012 道路客运经营者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 C19156A012 道路客运经营者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 C19154A011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5 C19154A0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6 C19171A0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7 C19151B012 道路运输经营者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8 C19217B010 道路客运经营者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9 C19218B011 道路货运经营者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0 C19012B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1 C19006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2 C19015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3 C19018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4 C19026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5 C19011B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6 C19023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7 C19013B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18 C19398A010 船员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八条第五项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4.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市区两级
19 C19392A010 船员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项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4.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市区两级
20 C19062A010 工程建设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1 C19387C010 船员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条第四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办理变更手续,且变更事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2 C19031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县道上设卡、收费。4.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3 C19003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或者发生在县级公路上。4.跨越、穿越程度轻微或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4 C19004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发生在县级公路上。4.跨越、穿越程度轻微或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5 C19007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8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或者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4.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6 C19009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损坏标桩、界桩累积长度1000米(含)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造成安全隐患。4.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7 C19016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或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10米(含)以下或者设置在县级公路上。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增设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8 C19017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10米(含)以下或者设置在县级公路上。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增设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29 C19025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铺设电缆在100米(含)以下。4.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0 C19019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扩建部分、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7.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1 C19021A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其他设施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其他设施。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2 C19033A01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未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未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3 C19034A01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4 C19255C00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未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项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使用车内服务设施。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 市区两级
35 C19266C00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未携带或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 市区两级
36 C19266C00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未按规定张贴营运资格证件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 市区两级
37 C19268C00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二十九条 警告,并可处1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说服教育 市区两级
38 C19324C000 汽车租赁经营者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4.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39 C19325C000 汽车租赁经营者 未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4.与承租人产生矛盾纠纷,遇有承租人投诉等情况,取得承租人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0 C19416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存在游船未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未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或者存在超载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取得检验合格证、载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1 C19417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未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2 C1941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超出水域条件核定的船只数量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三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核减运营游船数量。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3 C19420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建有游船码头,或者码头高出船舷41厘米以上的,未设置稳固台阶板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五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设置稳固台阶板。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4 C19421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未在面积大的水域划定游船活动区的,未将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六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用明显标志将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隔开。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5 C19422C020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七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设置相应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6 C19014C010 任何单位和个人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损坏程度轻微或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损害;不能自行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5.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市区两级
47 C19580C010 停车人 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1.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内累计欠费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4.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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