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听证标准的说明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8-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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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规定,公示听证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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