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听证标准的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京司发〔2018〕41号)“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司法行政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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