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
(一)档案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
违法行为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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