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北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限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适用范围)协同“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北京)”“信用密云”等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区级行政处罚职能单位、各镇街(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五条(适用条件)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申请条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受理条件与时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在编专职人员,在收到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八条(部门联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审查专职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存疑申请材料不得直接予以退回,第一时间联系沟通认定单位或原处罚部门,核实失信主体信息;认定单位或原处罚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核实结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核实结果,电话联系申请人,一次行告知材料问题和改正措施。
区级各单位各部门须热情耐心解答失信主体咨询信用修复相关问题,不得拖延、推诿,帮助、引导失信主体尽快完成失信记录信用信息修复。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问题情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疑难问题和普适性问题,制定标准答复意见向区级各部门推广应用。
对于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联合认定单位或原处罚部,作为不良信息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将结果共享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处理反馈)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区级信用平台网站公示信息。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十条(培训机制)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主题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失信主体负责人和区级行政单位牵头科室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政策、信用信息修复流程、信用修复申报材料典型案例、企业电话咨询答复标准及要求等。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年度信用修复审核、政策制度宣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将结果纳入区级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 则
第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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