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内的车位如何管理?
  •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05-14 17:41
  • 【 字体:      】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