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居住停车应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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