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报送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登录京通小程序进行“掌上”填报;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202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的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数据填报”(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hyjs/qysjtb/qysjtb.html)一口进入,开展市场监管年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社保信息、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的集成填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充分释放企业经营活力。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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