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查阅须知
根据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第32号令)及北京市档案局印发的《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须知: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取证函等证明材料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利用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本馆档案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本须知由密云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