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馆藏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须知。
一、内地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可到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到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开放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利用档案介绍信,介绍信须加盖档案移交单位公章,并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内容、查阅目的、查阅范围方可利用。
三、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四、本馆已做数字化的档案,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的利用。利用者通过数字档案馆系统查阅档案时,不得随意浏览泄露其他档案内容,须严守保密规定。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馆藏档案,须二人以上并持有本单位注明利用目的介绍信及工作证,可查阅相关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档案。
六、利用者在查阅档案过程中须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损毁、偷盗、涂改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私自复制、拍照、扫描等,利用者如需摘抄、复印有关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
七、本馆依据馆藏档案原件复制并加盖本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档案证明,不出具其他任何形式证明。
八、利用者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档案不外借。禁止在查阅桌上放置饮水用具。
九、本馆保管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利用者摘录、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区档案馆同意后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摘录的档案要按原文实录,不得更改内容。
十、档案馆为档案安全保管、利用的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喧哗及其它各类影响本馆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十一、本须知由密云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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