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密云·“说法评理”平台 | 充电设施引纠纷 “说法评理”惠民心
  • 来源:密云政法 ​
  • 发布时间:2024-10-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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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建立区、镇、村三级“说法评理”平台,旨在坚持党建统领,引导政法解纷力量下沉镇村,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原来没有这个充电桩的时候,我们充个电东跑西跑的,特别麻烦,装上充电桩就方便多了,还有上面这个小红灯笼,是个防火装置,我们大家在这充电也比较放心。”檀营地区国祥府小区一位居民说道。

日前,檀营地区檀营社区依托“说法评理”平台,成功化解一起因补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引发的安装纠纷,最终电动自行车充电口从7个增至117个,大大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出行。

众口难调,加装充电设施成棘手难题

国祥府小区自2023年建成以来已交房1124套,随着居民陆续迁入新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小区内仅有1处7个充电口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但充电设施安装问题具有公共属性,涉及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小区居民对此莫衷一是。部分居民急切呼吁加装充电设施,解决日常充电难题;部分居民考虑到安全隐患及占用公共空间问题,不同意加装充电设施;还有部分居民认为物业公司乱作为,加装地上充电设施与小区规划的“地下停车,地面不停车”不符。居民与居民、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是否加装充电设施成为棘手难题。一些居民因此向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希望檀营地区党工委尽快妥善解决此问题。

多元参与,聚力破解群众急难愁盼

在了解到群众诉求后,檀营地区党工委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社区居委会及时开展工作。

基于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缺乏信任基础、无法平和对话的现状,社区与物业公司、居民背靠背分别建立关系,通过入户了解、现场摆桌子听意见、座谈等方式,厘清各方诉求,全面掌握问题根源。与此同时,加大对“说法评理”平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知晓度与认同度。

为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形成纠纷联调,资源共享,政策共知,檀营地区党工委联合区消防支队、区城管委、社区及物业公司组成答疑小组,在小区设立充电桩安装答疑解惑点,现场向居民解释相关政策、解答疑问。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政策解答基础上,檀营地区党工委会同社区组织律师、物业公司、居民代表就“小区充电设施安装纠纷”问题开展“说法评理”会议调解,调解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结合小区实际进行了指导建议。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居民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在和谐的氛围中达成共识,确定了解决方案:一是基于小区当前的现实困境,各方同意在路面增设充电桩;二是各方共同商定施工区域;三是由物业监管施工并公布进展情况,避免对业主的生活和休息造成影响;四是补建充电及安全设施等经费由开发商提供。

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物业公司根据协商结果,实施5处充电设施补建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及安全诉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补建工作顺利完成,目前已全部投入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顺利解决,居民纷纷表示满意。

举一反三,构建完善协商议事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说法评理”成果,社区联合物业与居民代表开展系列活动,通过充电桩事件回顾、协商议事成果展示、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等丰富的活动,扩大“说法评理”成效的宣传,提高居民对“说法评理”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在总结经验和反思不足的基础上,社区制定了一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协商议事工具包,涵盖开展“说法评理”调解的会前准备、信息发布、议事议程、观点收集、决策支持等实操技巧,结合前期收集到的其他治理难题,复制“化解电动车充电桩安装纠纷”的有效经验,促使多方开展协作并制定出一系列新措施,使小区楼道堆物、单元入户厅违停、高空抛物、飞线充电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截至目前,檀营地区依托“说法评理”平台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8件,提供法律咨询219人次,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下一步,檀营地区党工委将以此次“电动车充电桩安装纠纷”作为社区“说法评理”的有益尝试,进一步深化党建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统领作用,不断拓展多元解纷渠道,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将“说法评理”打造为推动基层治理的“金名片”。

普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编辑:李佳玉

信息来源:密云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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