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建立区、镇、村三级“说法评理”平台,旨在坚持党建统领,引导政法解纷力量下沉镇村,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感谢领导、法官现场为我们化解纠纷,让我们足不出村就解决了燃眉之急!”“企业发展得好我们老百姓也能得实惠!”
日前,高岭镇政府联合密云区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托“说法评理”平台,妥善化解近千亩土地流转引发的群体性纠纷,23户村民当场拿到违约金,涉事公司资金困难得以极大程度缓解,各方当事人纷纷点赞。
起源:公司延付租金,村民切身利益保障难
2008年10月20日,杨某等307户村民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杨某等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村经济合作社,流转期限自2008年9月至2028年9月,租金于每年9月20日前交纳,每五年递增10%。如迟延支付,则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杨某等村民将土地交付给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统一流转给某公司从事绿色有机樱桃产业发展。该产业前期投入资金数亿元,带动周边二百余人就业,形成了区域设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期因所栽种的樱桃树尚未到盛果期,加之资金回笼困难,该公司出现迟延给付土地租金的情况。
僵持:村民按约索赔,企业高额赔偿支付难
杨某等23户村民将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违约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村经济合作社和公司认为,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折合年利率达180%,公司资金出现暂时性周转困难,无力支付高额违约金。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对给付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坚持己见,僵持不下,矛盾陷入僵局。据了解,杨某所在村其余284户村民正在观望,其他村亦有122件相同诉求,解决意愿强烈。
化解:多方联动发力,说法评理让“两难”变“多赢”
该批群体性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化解,可能导致村民主张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既不利于公司的持久稳定发展,也会影响村民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高岭镇启动“说法评理”平台,邀请区法院会同镇平安办、司法所、乡贤等多元力量,组织公司、经济合作社与村民间先后进行了十余次调解。
村里73岁的张大爷是德高望重的老党员,也是村里的乡贤调解员。见村民情绪激动,企业负责人一脸愁容,他分头给企业和村民做工作,从乡情、“老理”入手,号召村民“帮助公司渡过难关”,督促公司尽快落实补偿。
区法院充分发挥“院长包镇、法官包村”机制优势,下沉政法力量,分别对村民和企业进行释法明理,劝解村民坚持高额违约金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引导企业及时履行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人员情、理、法多维度地耐心劝解,各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场兑现。该批纠纷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村民切身权益,又助力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保障了镇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了“多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为了更快更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密云区于2023年底在全区推广“说法评理”解纷平台。该平台分为区、镇、村三级,以村级平台建设为基点,将执法、司法的解纷力量全部前移至村居,每个村都配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政法干警和律师,与村干部、镇政府职能科室负责人、村里有威望的退休老干部、乡贤等,共同组织成了调解员队伍,在化解村居纠纷时,成为村干部的“智囊团”和“点将录”。依托区信访办和区城市指挥中心,构建区级“线上+线下”双平台,发挥“指挥调度、研判会商、流转督办”中枢作用。
全区推广“说法评理”平台以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信访总量、12345市民服务热线每万人诉求量、治安和刑事案件量较去年同期均呈现下降趋势,基层治理效果持续向好。
普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编辑:梁爽
信息来源:密云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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