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一) 项目核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为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发,且加盖核发单位公章; 3.原件应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应包括发文机关标志(红色抬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规范简称。 4.请示内容是否与项目申请书、其他各项行政审批要件内容一致。
(二)或报批函:原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单位公章; 3.原件应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应包括发文机关标志(红色抬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规范简称。
二、有效规划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 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
三、有效的用地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的用地范围应包括申报项目的用地。
(二)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1)招标文件: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或挂牌文件: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土地权属是否明确。
3、中标通知书: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三)土地转让项目还需:
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中的受让方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四、项目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电子) 样例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原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应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致。 4.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 5.与其他前置要件主体一致。
五、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5.项目单位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通过“材料复用”实现数据共享,无需重复提交。
(二)企业法人
1、公司章程: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2.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的姓名一致;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应与申请人本人相符。
(五)委托办理的
1、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4.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一致,被委托人的姓名应与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一致。 5.授权委托事项是否相符。
2、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复印件1份 (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姓名一致; 4.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应与申请人本人相符。
六、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
1、环评文件批复: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环评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 4.环评文件批复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环评文件批复应包含申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批复。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
1、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内容应包含申报项目涉及水影响的批复。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应包括申报项目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
(四)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1、工艺审查意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工艺审查意见应为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4.工艺审查意见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工艺审查意见中的项目名称应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申请材料总要求
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相关材料; 2.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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