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项目核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企业项目核准申请请示原件1份、应加盖公章(二)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申请的请示复印件1份、应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二、项目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电子) 样例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原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应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致; 4.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 5.是否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7.与其他前置要件主体一致。(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
(1)投资意向书: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投资意向书中投资方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3)或股东会决议: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4.股东会决议中有同意该项目实施的决议内容。
五、有效规划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 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包括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六、有效的用地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的用地范围应包括申报项目的用地。(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
(1)招标文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或挂牌文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土地权属是否明确。
3.中标通知书: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土地转让项目还需
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中的受让方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5.项目单位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通过“材料复用”实现数据共享,无需重复提交。
(二)企业法人
1.公司章程: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2.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的姓名一致;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应与申请人本人相符。
(五)委托办理的
1.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4.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一致,被委托人的姓名应与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一致。 5.授权委托事项是否相符。
2.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姓名一致; 4.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应与申请人本人相符。
八、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
1.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内容应包含申报项目涉及水影响的批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
受理标准及其他要求
1.纸质复印件1份;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应包括申报项目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
申请材料总要求
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相关材料; 2.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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