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8-000002
- [有效性] 失效
- [文种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密财文〔2018〕48号
- [标题] 密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 [成文日期] 2018-01-01
- [发布日期] 2018-01-01
- [实施日期] 2018-01-01
- [失效日期]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密云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发挥市级财政教育经费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缓解“入园难”问题,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品质,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和扩学位补助资金。
第三条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幼儿园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督导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加强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行为审核,对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预算,会同区教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单位财务资产监管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跟踪,确保绩效目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每年9月20日前将包含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区教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录入数据的有效性。
第五条 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园资质齐全。经区教委主管科室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公办幼儿园取得《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证书》,民办幼儿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面向大众按规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密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密云县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工作的通知》(密发改〔2012〕261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向区教委主管科室提交书面承诺书。幼儿园严格执行《密云县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三)依法依规办园。幼儿园严格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政策、法规、文件,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办园条件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京教学前〔1996〕003号),无安全隐患;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年度考核达标。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考核或年检,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部分 补助资金政策的认定
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六条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公益普惠园办园成本支出,按3至6岁实际在园儿童数补助。在园儿童数以每年9月20日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原则上平均班额不超30人。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达到市级示范园和一级园标准的,幼儿园为独立法人性质(或因办园体制不能实现独立法人登记,但财务独立核算的幼儿园)补助1000元/生•月,达到二级园、三级园标准的幼儿园补助700元/生•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第八条 享受生均定额补助的幼儿园范围包括集体性质幼儿园、地方企业性质幼儿园、非营利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幼儿园不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九条 无级类幼儿园在未达到相应的级类园标准前,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达到级类园标准且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备案标准并执行后,再按照市统一补助标准执行。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条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扩大办园规模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根据我区实际据实补助。租金补助按照租赁合同中直接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有效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规定的幼儿园办园面积据实核算。
第十一条 享受租金补助幼儿园包括通过新租赁场地扩大办园规模或举办分址、分部的非营利性的普惠性优质民办园或公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不纳入补助范围。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不纳入补助范围。由区教委直接租赁场地用于扩大办园规模的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密云区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和教育部门对举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产权。租赁场地价格由区教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应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长期租赁意向性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
扩学位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四条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学位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补助标准10000元/生。
第十五条 享受扩学位补助幼儿园包括扩大办园规模的存量幼儿园和新举办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仅适用当年小班入园儿童数量,原则上平均班额不超30人,且不含学年龄不足3岁的儿童。每个自然年度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资金=(当年秋季学期9月20日前小班在园儿童数-上年秋季学期9月20日前小班在园儿童数)*补助标准。学位扩充数以9月20日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十七条 存量幼儿园享受扩学位补助需经区教委主管科室审批同意扩大办园规模,在上年办园规模的基础上至少新增加一个班。幼儿园在园儿童数量低于上年度在园儿童数量的,新增儿童不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新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教委审批办园规模给予每班30万元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三部分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区教委、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补助政策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和幼儿园招生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各幼儿园市级补助资金预算,联合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转移支付预算后,及时列入本区年度预算,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保障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区教委负责组织本区幼儿园资金申报、资料审核、数据核查和材料存档备案工作,统计资金补助项目和额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补助方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幼儿园需填写《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项目文本》上报区教委,并提交办园许可证,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收费标准备案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取保教费税务发票、幼儿园级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园儿童花名册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租金补助的幼儿园需填写《北京市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和《北京市幼儿园租金补助项目文本》上报区教委,并提交办园许可证,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租赁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备案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取保教费税务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扩学位补助资金的幼儿园需填写《北京市幼儿园扩学位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北京市幼儿园扩学位补助项目文本》,上报区教委,并提交办园许可证,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增加教学班批复、收费标准备案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取保教费税务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学年及上学年(9月20日前核定的)在园儿童花名册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区教委根据本区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审核确定拟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及相关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并在区政府或区教委官方网站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等级、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教委依据公示结果,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采取分期拨款方式拨付年度补助资金,首笔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其余款项按月拨付到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资金和扩学位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支出,其中,用于教师培训经费支出不得低于教育部门办园年人均培训经费标准,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促进聘用教师待遇与编制内教师同工同酬,教育部门办园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租金补助应全部用于租赁办园场地租金。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缓办(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区教委主管科室报告),或限期整改期间,教育、财政部门应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补助,已拨资金幼儿园要交回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部分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每年区教委统一组织小班招生工作前,通过区政府或区教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享受政府补贴幼儿园的名单、等级、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幼儿园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开幼儿园的等级、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政府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
第三十条区教委、区财政局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对我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十一条区教委和区财政局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各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每年至少对所有享受补助资金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接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且在下一年度区教委对其考核或年检结果直接纳入“不合格”等级。
第三十四条对幼儿园未按规定收费,违规开设特色班、兴趣班等或者出现超范围的代收费,停发下一年度生均补助和租金补助等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区教委、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对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机制。制定《非教育部门办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非教育部门办园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区教委依据相关制度,组织对幼儿园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资金使用方向等进行绩效评价,幼儿家长反响强烈、社会满意度低、素质教育综合评价与区域园所总体水平差距较大的幼儿园停止或减发补助资金,并责令整改。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教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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