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92
- [有效性] 失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密民发〔2016〕34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调整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6-12-19
- [发布日期] 2016-12-19
- [实施日期] 2016-12-19
- [失效日期]
【失效】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调整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街道(地区)社区科:
为贯彻落实《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密政发〔2005〕33号)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5〕470号)文件精神,就做好2016年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调整及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范围
(一)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云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下同)、复员军人、残疾军人。
(三)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不享受密云区的优待金。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6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1万元。
(二)孤老优抚对象、烈属优待金标准为义务兵的10%;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为义务兵的5%。
三、优待金的资金来源
义务兵优待金已拨付至各镇街(地区),由各镇街(地区)发放。三属、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的优待金由所在镇街(地区)负担。
四、优待金发放时间
请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街道(地区)社区科及时将优待金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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