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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26-000028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决定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6〕22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8. [成文日期] 2026-09-24
  9. [发布日期] 2026-09-24
  10. [实施日期] 2026-09-24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6-09-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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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密云区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摸底核查,确定了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引用法律依据上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违背,现决定对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密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密政发〔2016〕50号)“三、划定依据1.”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公告》(密政发〔2016〕61号)首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有关要求”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密政发〔2021〕18号)首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将《北京市密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2023年版)》(密政发〔2024〕4号)首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非法砂石料转运行为的通告》首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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